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城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孙景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秀花与被执行人张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025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并支付该货款自2018年8月1日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年基准利率4.3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宽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4月23日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宽元名下车牌号蒙L×××××、蒙L×××××两辆汽车的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除此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5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5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5月22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其他财产。
六、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宽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消费令。
七、2019年6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货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年基准利率4.35%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