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2048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1-623。
被告: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5号15层。
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