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240号之一
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永定北路东侧(河北远东学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34025935。
法定代表人:祁京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8249831D。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志韬,男,1984年10月17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志韬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李志韬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7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车牌号为:冀R×××××)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7610元,减半收取计8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5元,由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庆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翠翠
书 记 员 邸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