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240号
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永定北路东侧(河北远东学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34025935。
法定代表人:祁京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8249831D。
法定代表人:宋宝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诉讼中向本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447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车辆(车牌号为:冀R×××××)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另外,亦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7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车牌号为:冀R×××××)。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邸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