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1民终2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1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四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2866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2)琼01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8月13日存在劳务关系;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退一万步讲,即便认定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也多算了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扣减;三、原判决在认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证据不足,应予以改判;四、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的银行卡(帐号为:×××)转账支付49000元;
二、一审案件审理费10元,二审案件审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海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不再就(2022)琼01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