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02民初41号

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东600米。

法定代表人:刘菊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久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金466000元(含进退场费10000元);支付人工费192000元,并支付利息93765元(按年息7.125%计算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支付损坏设备的损失款100000元,以上共计851765元;2.按年息7.125%计算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与广久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1.***租用广久公司的摊铺机、平地机、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三轮压路机、50铲车各一台;2.租赁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共计四个月;3.租金,该机械设备以整租方式租给甲方使用,四个月共计456000元(不含税);4.支付方式,进场支付25万元,10月底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进退场费用20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第六条还约定:乙方为机械配备8名操作手,甲方免费为操作人员提供食宿······,施工补助,每人200元/天,按月现金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广久路桥公司依约将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派至***的工地现场,并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另外,在施工期间,由于***的路某施工问题,致使广久公司的一台大型压路机翻入河中,损失十多万元,***当即承诺赔偿十万元了结此事,然而***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在广久公司讨要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书面承诺将于2017年10月15日支付机械费、人工费。到期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为维护广久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广久公司诉请。

***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签订合同,我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有被迫的感觉;2.承诺书,是我在喝多酒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下签订的;3.开始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只是租赁;4.从开始时操作手并未按时到位,机械设备是2017年9月6-7号陆续到场,人员在2017年9月8日之后陆续到场,结果第二、三天人就走了,我有考勤表;5.机械租赁包含人员和机器,事故是广久公司的人员开压路机的时候,开振动开了20多米后压到挡土墙上,导致侧翻到河底。对广久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按实际支付,没有约定利息;广久公司的机械设备是在2017年11月1日退场。诉讼费我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广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机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机械租赁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3.工地现场照片复印件1组,证明损失的事实;4.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及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5.张某、常某、李海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证明;6.证人张某、常某出庭作证证言。

***对广久公司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是我本人签字的租赁合同;对证据3有异议;对证据4承诺书是我在喝多酒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对证据5中证人证明中工地现场挡墙和路某原因有异议。

***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河北广久机械司机考勤表1份,证明在现场实际施工的天数;3.摊铺、铲车、压路机、刮平机统计考勤日期复印件1份,证明机械实际施工的天数;4.加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机械、人员实际施工的天数;5.证人杨某、石某出庭作证证言。

广久公司对***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4真实性有异议,均系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为我公司签的是按期限租赁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工作量)。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甲方)与广久公司(乙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为共同合作,促进发展,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机械名称为摊铺机1台、平地机1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三轮压路机1台、50铲车1台。租赁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直至工作结束。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1.租金:该机械配备以整租的方式租给甲方使用,四个月费用共计456000元(不含税金)。2.支付方式:进场马上支付25万元,到10月底前支付剩余租金。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进退场费用共计20000元。甲、双方各承担一半。在租赁期间,燃油、机械保养由甲方承担。操作人员的管理及待遇:乙方为机械配备8名操作手,机械进场后,甲方免费为操作人员提供食宿,负责操作人员按规定时间,自进场之日起到工程结束期间内的施工补助,每人200元/天,按月现金支付给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设备及时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到期不支付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停止该设备运行或收回设备。…5.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听从现场负责人的领导安排、管理。…。甲方***签字捺印;乙方广久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广久公司依约配备八名操作人员以及将机械设备摊铺机一台、平地机一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一台、三轮压路机一台、50铲车一台派至***的工地现场。2017年9月28日,***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根据合同到场付机械租赁费,由于多方因素制约没支付,特此承诺2017年10月15日支付机械费、人工费(按合同价款及计量)承诺人:***2017年9月28日”。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及人工费,广久公司诉至法院,导致本案诉讼。

另查明,广久公司的一台压路机在施工期间翻入河中,造成了损失。

本院认为,***与广久公司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并无被迫情形,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广久公司按约履行了配备操作人员和交付机械设备的义务,但***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其虽写下承诺书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称承诺书是其在喝多酒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广久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所以应从广久公司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广久公司主张***支付损坏设备的损失100000元的诉请,因广久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其也未就此提出鉴定申请,所以对于广久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久公司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金466000元(包含进退场费)和人工费192000元,以上合计658000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秀珍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