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3993号
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东600米。
法定代表人:刘菊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计6159元,由河北广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秀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