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27民初725号
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文化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高邑县,系**女婿。
第三人:高邑县高邑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邑县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旺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高邑县高邑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冀012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冀01民终5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邑县高邑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除堵在原告公司门前的障碍物;2.判决被告赔偿损坏原告围墙损失,损失数额鉴定后依法追加。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份,在原告场地北邻搭设建筑物,其建筑直接堵住原告北门口,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不得影响原告通行。被告不但不予拆除,于2016年6月18日将原告场地北围墙砸坏10余米,原告报警,城关公安分局到场做了勘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辩称,原告说的事实不存在,墙不是他的,和他没关系,在我的地方上,没有妨碍他。
第三人北关村委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日,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邑县高邑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座落于府前路东段道南长110(米),宽60(米),折亩玖亩玖分,四至:东北关小学,南北街,西道,北府前路土地租给原告使用。并约定原告每年每亩地向第三人交租金13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纳五年租地费64350元。租地时间自2012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2日止,共15年。被告**提交其与第三人2001年9月27日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座落府前街东南边,东西长66米、南北宽10米,折一亩的土地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被告每年每亩地向第三人交租金400元,租地时间一年,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2年9月28日止。并提交2012年12月、2014年10月21日及2016年4月22日北关村委会出具的租地费收据以及2014年1月21日证明一份。另,第三人北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17年10月10日庭审中称:“本案诉争的土地,是北关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北关村委会于2012年1月2日将该地承包给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公司使用,北关村委会与宇旺达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约向村委会缴纳了租地费64350元,所以村委会要求拆除占用宇旺达公司内的建筑物。”以上有租地合同一份、租地协议一份、租地收费票据三张、证明一份、庭审笔录一份为证。
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与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邑县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取消宇旺达公司与北关村委会的租地合同,并立即清除**地面的一切附着物,恢复地貌,赔偿**造成的损失一万元。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冀0127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关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故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租地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侵占了原告宇旺达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中双方约定范围内的的部分土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原告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原告石家庄市宇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邑县高邑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地合同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一切附着物及临时建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