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财保51号
申请人: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7-9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张万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