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辖终339号
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宇恒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宇恒公司与***、**均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廊坊宇恒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涉及多个地点即四季花语小区、阳光逸墅小区以及汇源名居小区,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称,韩,***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锦绣观邸******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为廊坊开发区塞纳荣府小区70-1-2#楼,上诉人为此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和物业费缴纳收据、廊坊宇恒公司2018年9月7日的诉状及(2018)冀1091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另,双方涉案的施工地点大部分在廊坊开发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宇恒公司诉请判令***、**返还超支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损失,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慧上诉称***经常居住地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理据不足。原审被告***的户籍地为廊坊市广阳区锦绣观邸******。上诉人廊坊宇恒公司起诉依据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由被。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廊坊宇恒公司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各自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