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建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街镇河街村。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申请人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再审理由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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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