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喜、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建新路7号。
负责人:***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