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168号
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
被告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新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