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再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建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河城街村。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坎贵,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冀09民申37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中,原审法院卷宗中没有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经过,直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致使申请人高阳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行使抗辩权,送达程序明显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