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河北省馆陶县陶山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生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邯仲裁字第0202号裁决书,在执行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长安区辖区内,且被执行人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长安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邯仲裁字第0202号裁决书,关于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