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33执恢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山街36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公司经理。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馆民督字第14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于200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欠债被本院查封处理,清偿了其他债务,无财产清偿欠权利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3)馆民执字117号民事裁定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馆陶农行与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冀0433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为(2003)馆民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对(2019)冀0433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冀04执复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3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现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邯郸支行账号为8660********余额860.92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账号为0405********余额508.28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在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号为1200********余额0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根据冀建工【2018】48号文规定暂不允许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向被执行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上传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找不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本海
审判员  何金峰
审判员  闫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