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

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北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3财保126号
申请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山街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309国道北侧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冀0433财保1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申请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馆陶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