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4民初1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1号楼1004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994792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综合楼A区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466320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段文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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