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异17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陌南镇新北峰村。

法定代表人:齐永彪,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沈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2020)冀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47642.4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终止(2020)冀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诉前三方达成解除协议,该纠纷的工程款应由申请人承担,且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因工程质量问题,诉至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申请人请求依法终止(2020)冀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李志和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决书,该裁定书载明,***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其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给付***工程款876000元。但沧州仲裁委员会认为,签订三方解除协议后,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5万元,之后款项未付。该解除协议并没有明确表明签订解除协议后免除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故裁定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26000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冀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47642.44元。

本院认为,***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并无不当。异议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书中提及的三方解除协议,在沧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中已做出认定,即“该解除协议并没有明确表明签订解除协议后免除河北龙和岩土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依据上述认定,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是给付***工程款的主体。现异议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应给付***工程款,因其就工程质量问题在法院起诉***,故应中止本案所涉对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的主张,不符合中止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作出(2020)冀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47642.44元,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献县华信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亚男

审 判 员 赵春林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堵红果

书 记 员 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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