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03民初4601号
原告:沧州市正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903MA07W38N5P。
地址: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99479292。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466320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正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