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厦门市萧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033号
申请人: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八。
法定代表人:肖小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沈悦。
被申请人:北京鸿鹄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亢辉。
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萧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鹄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鹄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83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600834.17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鹄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83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4元,由申请人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凌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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