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执154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4663206F。

法定代表人:沈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398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高开区支行5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7642.44元。执行费7798.44元由执行案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798.44元由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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