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211号
原告: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综合楼A区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市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嘉兴泰发浩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管阳区荣盛华府西侧荣盛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泰发浩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原告提交的收据中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特申请中止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