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887号
原告:秦皇岛市佳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职位,校长。
秦皇岛市佳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佳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佳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0元,减半收取计1,199.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佳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9.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