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童立荣,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东路润翔商务中心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14501。
法定代表人:戴新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童立荣与***、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63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财产。
需要续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或限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或限制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尚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