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6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0646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东路润翔商务中心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14773。
法定代表人:戴新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172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