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申请执行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2执991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949934-9。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东路润翔商务中心B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49145-0。
法定代表人戴新移,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太子大道106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707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和平,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9日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