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执字第00011号
申请人井陉县大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县东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井陉县威州镇北平望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井陉县大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为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2)井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