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财保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书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根,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营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方,执行董事。
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229号民事裁定,并对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