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财保229号
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书章,总经理。
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营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方,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中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