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隆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054号
原告: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陶瓷市场B区甲9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秒,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隆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社区南城国际3栋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袁恩辉,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营,执行董事。
被告:故城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平安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齐田霖,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袁恩辉,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告:陈玉芝,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告:张敏,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告:陈士强,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原告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恩辉、陈玉芝、***、张敏、陈士强、德州隆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城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鼎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毕经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晓明
书 记 员 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