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书章,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执行人王金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执行人韩树彪,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桃城区。
被执行人孙丰忠,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强、韩树彪、孙丰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02民再1号、(2015)德城执字第218-3号执行裁定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执行款898842.22元及孳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6日三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0年8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19日,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缴信息,未发现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