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76号
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一期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5G012。
经营者:***,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青海省***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一期B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7278174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483.88元,减半收取241.94元,由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娜娜
书 记 员 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