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388号
申请人: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307国道北侧肃衡路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37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7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