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1002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28号2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5739N。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永清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于2022年6月16日向**、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进行全部划拨已无其他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1)冀102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