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施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