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7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7443655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彩虹桥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42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能友,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能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