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彩虹桥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4267H。
法定代表人:赵庆亮,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