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彩虹桥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4267H。
法定代表人:赵庆亮,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仕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如月
书 记 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