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935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彩虹桥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4267H。
法定代表人:赵庆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人民币172407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006524200120,开户行:承德银行世纪路支行)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人民币172407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文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