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93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彩虹桥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4267H。
法定代表人:赵庆亮,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冀0827民初935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世纪路支行的账号50×××2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2407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世纪路支行的账号50×××2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2407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