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伊指挥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4943号
原告: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安锦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新,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伊指挥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阳区万庄镇伊指挥营村。
法定代表人:伊书安,村长。
原告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伊指挥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芳
审 判 员  王新宇
人民陪审员  李雨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逯初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