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2民初420号
原告: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13560629XX。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安锦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00769101R。
法定代表人:王俊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廊坊市金鑫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杨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