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84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4楼A311、313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788657365D。
法定代表人:王希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