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84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4楼A311、313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788657365D。

法定代表人:王希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