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2民初719号
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8137355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盛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盛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廊坊盛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愿以其名下的冀R×××××号工程车一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冀R×××××工程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告廊坊盛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