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保16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保全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现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