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123号之二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申请费820元,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娜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