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123号
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登记在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S07**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S07**的车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娜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