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12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的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娜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