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6民初1147号
申请人: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636628738。
法定代表人:胡玉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南街顺兴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108372674R。
法定代表人:李增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账户1013253.7元。申请人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账户101325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伟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毛 情